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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于: #曹國賢 文
台灣是警察國家了嗎?
人民的人身自由得靠自己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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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于: #曹國賢 文
台灣是警察國家了嗎?
人民的人身自由得靠自己維護!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明訂:「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因此,若民眾因為警察不告知臨檢事由而拒絕配合,也是合法的;若警察不願出示證件、不說明「合理懷疑」,民眾依法可以拒絕臨檢。
最重要的是,在警察違法行使職權的情況下,就算真的碰到壞人,他們後續進行的逮捕、採證,原則上也不能使用。
畢竟臨檢是一切搜索、盤查、逮捕、扣押的第一步,警察若是在第一步就做錯了,後續一切都有可能失去合法性。

所以警察不可便宜行事,大法官釋字第535號:「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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